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决策但未经批准披露的事项。
(四)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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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报表。
(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员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料(含各种保险单、公积金账单)。
(八)采购招标活动前不应公开的标底、资料等。 (九)上级机关的秘密文件、资料。 (十)其它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有关重大运作事项均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报表、公司经营情况、招标文件和材料等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客户档案、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六条 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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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存放财务报告、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合同资料、各种档案资料的场所均是公司的重点保密部位,要随手关门,在保密上做到万无一失。
第 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对秘密、机密件个人不得私留、外借,文件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绝密文件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复印件按密级文件管理。
第九条 做好计算机、传真机等通信传输时所储存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条 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司秘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出国、外事、社交活动中携带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司内部文件。
第十三条 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 第十四条 各种秘密文件、资料于每年年底前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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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秘密文件、材料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须主管领导、经手人、监销人签字方可销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措施及时补救的。 第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酌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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