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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意见

来源:世娱网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

• 【公布日期】2009.04.19

• 【字 号】巴政字[2009]65号

• 【施行日期】2009.04.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意见

(巴政字〔2009〕65号)

各旗县区,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是自治区重要的矿产资源分布区。近年来,我市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矿山冶金工业,并使之成为四大支柱产业之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二届七次全委会的精神,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进有渠道、出有手段的良性循环机制,形成大探、大采的新格局,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着力强化基础地质工作

㈠加强区域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工作。积极安排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完成我市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5万航空物探地质调查工程及重点成矿区域化探工作,提高基础性、区域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圈定成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编制重点矿种和矿区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规划,研究成矿模式,确定找矿方向,合理布局勘查工作。

㈡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抓住国家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地质勘查投入的机遇,重点确定我市具有优势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贵金属等矿产资源,比选地质矿产勘查区域和项目,争取落实国家资金开展矿产资源预查、普查阶段的风险勘查,为社会资金商业性勘查提供基础条件。

㈢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鼓励商业性风险勘查,努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机制。畅通勘查项目和资金进入渠道,加大勘查投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程度。鼓励有勘查管理经验、有资金实力、有深加工项目的企业进入矿产资源勘查领

域,围绕重点矿业深加工项目,开展优势矿产的地质矿产勘查,采用找矿新理论、新模式,立足于研究和踏查相结合,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式广泛收集整理找矿信息,比选找矿远景区域,确定勘查项目,编制季度和年度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出让计划,为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提供项目。简化矿产勘查项目市场出让程序,取消不合理收费,吸引和鼓励地勘单位和企业竞得市场出让的矿产勘查项目,形成矿产勘查项目合理“进”、“出”机制和大探、大采的新格局。通过探矿权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探矿权市场。

㈣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基金,发挥投资对社会商业化投资的引导作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矿业权收益划出10%,建立市级财政地质勘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投入基础性和补助风险性矿产勘查,奖励找矿业绩突出的地勘项目,带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

㈤积极开展重要矿山的深部及外围探矿。把具有进一步找矿潜在价值的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确定为找矿重点,研究成矿规律,采用地球物探、化探、遥感等新方法、新手段勘查深部矿产资源,寻找盲矿体,增加矿山的后备资源量。

二、切实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度,增加后备资源储备

㈥进一步明确勘查期限。要求固体矿产勘查项目普查、详查、勘查阶段勘查年限均确定为2个勘查年度,每个勘查阶段结束后,探矿权人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可以延续探矿权,勘查程度提高一个勘查级别。逾期不能提交地质报告,不再延续其勘查许可

证。确因地质条件或证实为中型以上矿床不能按时完成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可以在本勘查阶段中延续一次探矿权,延续期限为1年。到期仍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探矿权不再延续。

㈦严格探矿权出让年限。限定固体矿产探矿权各勘查阶段(普查、详查和勘查)出让年限一般均为2个勘查年度。期限内探矿权人要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开展勘查工作,提交开工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完成勘查投入。按照探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的出让期限,在勘查许可证到期前,探矿权人应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具备提高一个勘查级别的可以申请探矿权延续。

㈧明确勘查工作资金投入强度。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完成直接用于勘查工程的资金投入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2万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5万元,第三个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8万元。探矿权人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勘查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量和资金投入。

㈨严格执行延续勘查许可证缩小勘查区面积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每延续一次,将根据地质测量、物化探测量、探矿工程等地质找矿工程圈定的矿体范围、矿化异常范围分布,缩小勘查面积。一般情况下,每延续一次须缩小勘查区块30%以上的面积。

㈩严格执行延续和变更勘查许可证提高勘查程度的规定。凡已取得探矿权时间在5个勘查年度(含)以上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和变更时,必须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提高勘查程度,否则不予延续和变更;已取得探矿权在5年以内的,并且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可在原勘查阶段延续一次,延续期限1年,以后按照

每延续一次提高一个勘查阶段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扩大探矿权勘查范围。探矿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范围,但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并经专家论证,能够证明勘查区域内矿体在勘查区边界未闭合,且扩大区域内无矿业权设置和争议的,可以适当扩大勘查范围。扩大区域原则不得超过原勘查范围的三分之一。

(十二)矿产资源配置要服从于市域矿业经济发展。矿产勘查项目探明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将探矿权转采矿权,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建设深加工项目。如不愿意自行开发和建设深加工项目,应将矿产原料供给市境内矿产深加工项目,实现就地深加工。如果探矿权人转让有可供进一步勘查找矿前景的或探明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也应优先转让于市境内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可以采取收购、控股、参股或建立供给合作关系的有偿、互惠互利的市场行为整合矿产资源,做大做强深加工项目,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提升矿山工业规模化、产业化水平

(十三)矿山工业发展和布局要服从于市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则。矿产资源丰富的旗县要依据资源优势和条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符合全市总体布局和规划的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和依靠有实力的大企业建设矿业基地,发展探、采、选、冶、加项目,避免重复建设。要不断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最大限度使矿产原料在市内深加工,实现减重增值。矿山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体现大矿大开,整矿整开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矿山开发规模和强度,增产扩能,形成规模效益。一个矿区原则上只

配置一个采矿权和安排一个统一的采矿系统,一个矿区存在多个采矿权和采矿系统的,要进行整合,扩大规模。

(十四)鼓励合作开发利用境外资源。依靠大型矿山采、选、冶基地的优势,鼓励矿山企业走出去、拉进来,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在境内发展矿业深加工项目。利用区位优势,做大做强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煤化工等产业。

(十五)注重对零星矿点的开发利用。对于符合矿山产业发展规划,且赋存地质条件简单的硅石、萤石、片石等矿种,可直接出让采矿权,减少程序,缩短矿山建设周期。

(十六)加强研究和利用低品位矿资源。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采用新型选冶工艺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矿,拓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加大矿产资源转化。提出科研攻关课题,引进科研院所专项攻关,共同开发,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十七)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整合力度。按照规模化采选的要求,将矿产勘查项目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通过市场方式,配置给重点深加工项目。对不生产或严重不达产,圈占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将其占有的资源通过法律、经济手段配置给有实力、有规模的深加工企业。对资源利用率低,生产规模小,没有合法立项手续或违规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严重,没有合法、固定、自用矿山的选矿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铁矿要鼓励下游深加工项目整合上游采选企业。每个选矿厂应划定一定的矿产资源供给半径,保证矿产原料供给能力和生产规模,整合后保留的铁矿选矿厂年选矿规模必须在2010年底前达到50万吨。

(十八)严格矿山企业审批权限。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全市矿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确定矿山规模。今后,新建、改扩建矿山采矿和选矿项目均须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把关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统一由市、市经委审批。旗县区不得审批矿山采矿和选矿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十九)积极拓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扩大矿产开发规模,支撑规模化的冶炼及深加工项目,延长产业链,增加资源附加值,形成采、选、冶、加完整的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矿业基地,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资料数据库中心,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提高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利用。

二00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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