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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世娱网

法律主观:

仲裁委员会能裁决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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