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意思是指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的。
这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
互联网的管辖范围: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互联网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