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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未去收房是否属违约行为

来源:世娱网

购房者逾期未去收房算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后验收房屋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兼有相应的检验、通知义务。并且,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六百零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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