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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吗

来源:世娱网

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般是否要约定试用期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一般合同期满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所存在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保险、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等。试用期一旦确定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可以随意延长。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

1、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3、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目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干不利地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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