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上海产假规定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