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或设区的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
3、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如果不是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居民身份证已经遗失的,还应当准备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4)到机关户政科领取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加急办理条件:
1、申请人因身份证到期、遗失、被盗等,在求学、考试、出差、出国、就医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
2、在申请加急业务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急需”:如入学、参加考试、飞机票、火车票、病历等相关凭证或单位、学校出具的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换证的还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再到就近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快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