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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罪行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来源:世娱网

该段内容描述了信用卡犯罪行为及其严重性,并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规定。根据修正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有关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并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十分猖獗。

但由于信用卡犯罪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建议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作出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法律还同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罚。

结语

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针对信用卡犯罪在各个环节分工细密、猖獗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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