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划定国有土地范围
1、划定国有土地范围的如下: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