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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案处理800元诈骗案件?

来源:世娱网

涉及诈骗金额800元能否立案,公司涉嫌犯罪员工不知情不会被判刑,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知情。网络诈骗1000万会立案,单位犯罪需判罚金,严重情节可判有期徒刑。诈骗3000元可以立案,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可立案。

法律分析

一、涉及诈骗800元能立案吗

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不知情的,该员工不会被判刑。该员工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情。

对于公司涉嫌犯罪的,员工只有知情并且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判刑时根据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来量刑。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网络诈骗1000万会立案吗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诈骗3000元是可以立案的。

根据两高就办理诈骗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266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10000元以上,此处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

因而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就符合了诈骗罪构成中的数额要求,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立案侦查走刑事程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诈骗800元的案件可以立案。对于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不知情的情况,员工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对于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员工只有在知情并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刑罚的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对于涉及1000万的网络诈骗案件,单位犯相关罪行的会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对于涉及3000元的诈骗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机关就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走刑事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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