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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去哪里投诉

来源:世娱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民事法律救济方式和行角度下的解决途径。从民事法律救济方式来看,采光权权利人可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从行角度而言,受害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根据《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计算,采光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如果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到哪里投诉呢?原因在于,这种侵权行为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前往规划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申诉,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二、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2、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三、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拓展延伸

采光权纠纷是指建筑物的业主或租户因为采光权问题与邻居或其他建筑物业主或租户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纠纷。采光权是指建筑物业主或租户因为建筑物的外观、采光等权利而享有的权利。解决采光权纠纷的途径有哪些呢?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业主或租户可以与邻居或其他建筑物业主或租户进行协商,寻求达成一致。这种方法通常简便、快速,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投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业主或租户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投诉,请求解决问题。

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业主或租户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业主或租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光权受到侵犯,并且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主要包括协商、投诉和诉讼。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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