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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没判第二次能不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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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第一次没有判离的,第二次也不一定还判离。因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起诉了几次,所以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依然不会判决离婚;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经审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则会判决离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当事人向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调解无效的,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判决离婚的程序

1、提出离婚的一方向递交离婚诉讼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3、经审查,如果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离婚案后,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离婚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6、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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