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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脱贫县设立几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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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5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各地自主选择部分脱贫县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等。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抓紧出台各项完善优化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不留空档、不留空白。

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产业,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分层分类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发挥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作用,继续支持脱贫地区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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