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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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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服务机制,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全面维护合法权益,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公司经营,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控制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开展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论证服务,参加各类专项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章程、重大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等的起草、论证和审核; (三)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重整、解散清算、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需要法务管理部门发表意见的文件出具审查意见;

(五)对需要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组织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复核;

(六)应对和参与各类诉讼纠纷及司案件,完成审核或备案; (七)行使法务监督权,负责法律事务的管理,根据集团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业务需要协调配置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

(八)负责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筛选、对接联系、评价与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备案或登记;

(九)按照法治工作要求,开展法制宣传; (十)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组织专项法律培训;

(十一)对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件归档管理,做好登记台账;

(十二)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或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十三)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选聘、管理等工作参照《公司外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质量控制部与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配合提升法律事务管理质量,强化法务工作实施效果。

第四章 法律纠纷与案件处理

第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受理或仲裁机构裁决、行政机关处理的有争议法律事件,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

第 法律纠纷案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质量控制部实行分级报批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法律纠纷及案件,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 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级别人民受理的; (三) 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 案件情况复杂,需要集团协助处理的案件;

(五) 其他涉及出资人、国有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法律纠纷及案件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处理原则; (二) 及时报告原则;

(三) 维护集团和公司整体利益原则; (四) 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协调原则。 第十一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批报备流程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时向集团上报诉讼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案件形成原因、案件基本情况、案件代理情况、诉讼方案等。经集团批复后启动诉讼程序。

集团对诉讼已进行统一授权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下,公司可先向集团法务管理部门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及《情况紧急说明》,经法务管理部门和集团总法律顾问同意后可先行起诉,并在起诉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应及时将重要文件的电子扫描版向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结案后,公司形成书面结案报告并将裁判法律文书作为附件,向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报备流程:

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在立案后填写《诉讼案件备案表》报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备案。结案后,公司应形成书面结案报告并将裁判法律文书作为附件,向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诉案件的报备流程

被诉案件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3日内填写《诉讼案件备案表》报集团法务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属于重大法律纠纷的被诉案件应向上级企业及集团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并同时履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备流程。

第五章 法务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法务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所有对外签署的合同均需出具质量控制部和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对于需要审查的合同或文件,要对其全面审查,缺失必要附件或者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退回发起部门。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等事项法务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集团相关要求,质量控制部需要对公司的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等事项进行100%全覆盖的法律审核。

重要决策等事项重要经营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公司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项目开发建设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对重大经营决策有关法律风险的审核与论证,由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质量控制部分别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需要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法务审查要求及方式

(一)需要质量控制部就法务方面发表意见的合同或文件进行审查的,质量控制部根据提请部门要求的时间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审查。一般合同或文件在签收后1-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重大合同或文件在签收后2-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于复杂及特别重大事件涉及的合同或文件,需提交公司法务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二)对于计划内的招标合同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采用纸质方式审查的合

同或文件,可以采用纸质传签的方式进行审查。一般按照传签件的时间要求出具法务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出具的,由发起部门对传签时间和要求作书面文字说明。纸质传签件需由发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才可交由质量控制部签收。

(三)发起部门应该留有足够合理的时间供法务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正常事项法务审查意见按照本条第(一)点的时间出具,紧急事项需发起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由质量控制部商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在短于正常事项时间内出具法务审查意见。

(四)对于出具一级、二级法律风险或重大事项、重要事项的合同或文件,在拟签订时应将修改后的版本或反馈意见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经批复后方可签署对应合同。

分级原则如下:

(1)法律风险点涉及合法合规性、具有性影响的,如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内容和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情形,法务审查意见或律师意见中应提示为“重大事项或一级风险”。“重大事项或一级风险”的处理结果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和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认可后方可继续办理。

(2)法律风险点涉及合理性,如内容和程序是否有利于控制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是否明确、付款节点是否合理、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利等情形,法务审查意见或律师意见中应提示为“重要事项或二级风险”,“重要事项或二级风险”的处理结果应经质量控制部或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认可后方可继续办理。

(3)法律风险点涉及措辞优化、合同语句表达、标点符号、文本前后对应等情形,法务审查意见或律师意见中应提示为“一般事项或三级风险”,“一般事项或三级风险”由承办部门根据意见自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的自检自查,并接受集团法务管理部门检查、督导并按照所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贯彻、落实。

第十 法务工作人员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应当听取质量控制部、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质量控制部、分管领导、外聘法律服务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相关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控制部编制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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