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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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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具体支付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判决而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但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且具备劳动收入并能维持生活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若满足一定条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付给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在夫妻离婚之后应该由哪一方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通常获得了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也就会实际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因而往往就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来支付抚养费。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选择。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都是常见的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需求来确定支付方式和金额。如果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调整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责任。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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