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因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拍迹机构直接侵权责任,这是由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区分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是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一般过错原则,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袭镇并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旅姿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opyright © 2019- worldimag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