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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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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始于出生,具有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

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自然人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为:

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

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

(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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