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守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机关和人民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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