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和区别。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和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特殊,故意内容为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故意内容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两罪在犯罪行为、客体和客观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犯
法律分析
首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由来确定罪责和刑罚的。在我国,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工作。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经过审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某个人有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他都是属于犯罪行为,两者确实在某些方面是非常的相似,但是也是存在着很多的区别的,因此会对这两种行为做出不同的判断,也会做出非常合理准确的判定,这样的话对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刑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包括殴打、辱骂等,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故意挑衅、辱骂、恐吓等行为,严重时可引起件。
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这两种罪名,关键在于明确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故意、故意程度较重、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等要件,而寻衅滋事罪则需要满足故意、故意程度较轻、恶劣程度较轻等要件。
此外,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刑罚上也存在区别。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则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因此,在遇到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时,需要仔细分析犯罪构成和刑罚,以确定正确的罪名。
结语
是确定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罪责和刑罚的唯一机构。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客体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要准确认定所犯罪名,需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opyright © 2019- worldimag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