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后将失去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借条应由借款人书写,简洁明了,避免模棱两可的语言。最好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亲眼见证借款人的签名,避免签名瑕疵。
法律分析
不超过20年,可以随时主张,但在主张后就开始计算3年的时效,3年内催了,又再3年,一直到20年以后就失效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知识:
(一)借条最好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二)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三)可以不写借款的原因,因为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四)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五)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计算起始于权利受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人民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在书写借条时,建议借款人亲自书写并尽量简洁明了,同时附带身份证号码以避免确认当事人身份的问题。此外,借款人的签名应当亲眼所见,不接受事后书写的借条,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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