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岳、杜交通事故报告
20__年9月1号星期六下午5点30分左右,在我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岳一人头部受伤。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员:
赵(司机)、岳(安全员)、杜(铲车司机)。
二、事故经过:
20__年9月1号下午5点半左右,赵与岳在参加完杨的生日聚会回单位的路上与杜驾驶的铲车相撞。当场造成安全员岳头部受伤,其余两人均无受伤。事故放生后,立即把受伤的岳送往店塔二院进行治疗。
三、事故原因:
司机赵酒后驾车(大约喝了七八两五年麟州坊),且不系安全带,车速在25km/h左右。
安全员岳坐在副驾驶处(大约喝了三四量五年麟州坊),且不系安全带,在于铲车碰撞的瞬间,头部撞向挡风玻璃,造成头部出血,当时神志清醒。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赵酒后驾车,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建议我矿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在矿上通告批评,当事人写深刻的反省检查。岳对赵的酒后驾车没有进行规劝,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建议我矿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在矿上通告批评,当
事人写深刻的反省检查。
五、事故造成的影响:
在矿上8.4交通事故后,这是我矿的又一起交通事故,这两起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矿的安全生产与我矿的声誉。
六、事故预防措施:
(1)建议对我矿员工应加强教育,提高员工对这两起事故的认识。
(2)建议我矿出台《酒后驾车处罚制度》和《举报酒后驾车奖励制度》。
事故报告起草人:安监处
报告起草时间:20__年9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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