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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作担保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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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而仍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罪范畴。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当挪用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行为;当挪用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挪用数额超过三万元,则需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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