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一,适应建筑业先签合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第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第三,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第四,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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