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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