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兵役法》提出了逐月的概念,后来逐渐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军益保障法》中形象逐渐具体和丰满起来。然后应该会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里进行专章的法条解释,也就是粗线条的进行解读。明确逐月的门槛,区别军官军士,选择逐月的条件是什么。说明逐月的基本框架,选择范围,退役金的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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