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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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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况具体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等等。

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

2、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3、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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