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领取退役金到60岁以后农村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针对退伍军人转业从事企业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那天开始,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福利。也包括随军家属都可享受此。
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根据军事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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