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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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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

1. 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 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 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 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 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 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1. 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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