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发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等环节。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根据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义务的履行。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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