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种类和设定均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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