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1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规定,违反本法第21、22、23条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已被农业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那么当事人应当停止销售该种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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