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果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这项规定为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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