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申请的收费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申请的收费标准如下: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 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 申请保全措施。
3. 申请支付令。
4. 申请公示催告。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 申请破产。
7.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四、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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