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个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那么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那么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具体规定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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