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条件,人民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得到了明确。
该法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此外,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强制执行申请的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受理: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4.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就是对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裁定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条例和申请流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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