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如果一个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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