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决定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如需提前解除出境,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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