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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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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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