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公休日加班工资按月工资收入、加班天数和工作时间计算;标准工时制度下,按不同情况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超出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按法定规定支付;不定时工时制度下,一般不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需支付;计件工资制度下,根据不同情况支付加班费。周末加班需按规定支付,若安排补休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分析
一、公休假的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
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即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即10月4日、5日、7日、8日),首先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公式如下:
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加班天数×200%
若加班时间比较零散,则按小时工资计算: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200%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若用人单位需要在周末安排员工加班的话,此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过要是之后单位又安排进行了补休的,则此时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休假的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具体计算公式为: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加班天数×200%。若加班时间零散,则按小时工资计算: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数×200%。此外,加班工资的计算还需根据不同的工时制度进行综合考虑,如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等。在安排员工加班时,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理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注意是否需要安排补休以减轻员工的工作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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