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旷工行为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机关以及企事业的员工。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单位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应当按照规定事先请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单位工作制度;第二,不请假而缺勤。
二、以下行为为旷工行为:
(1)、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
(2)、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脱岗、离岗的;
(3)、因本人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传讯不能执行正常工作的;
(4)、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旷工标准的;
三、旷工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形式:
1、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错误并责令反省;
2、第二次旷工、通报批评给予员工警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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