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劳动争议中,公司注销后,可以将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如果存在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形,可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应当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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