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第六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给每辆机动车建立机动车档案,一车一卷。机动车档案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分类,并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上架排列。严禁堆放机动车档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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