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后三十日内, 房屋租赁 当事人带上下列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 身份证 明; (三) 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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