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A
被上诉人:B
被上诉人:C
被上诉人:D
被上诉人:E
原审被告:F
原审被告:G
上诉请求:
1、恳请撤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判决书中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上诉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ABCDEF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判决书中部分内容有违公平,具体如下:
1、死亡赔偿金标准过高。
从本案一审过程中可知,原审原告提交死者误工证据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系伪造,上诉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也予以认可,一审判决书也做出认定。
但单独依据自身调查的证据,证实死者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该证据属于孤证,证明力严重不足,不能证实该事实。
遂原审以城镇居民计算相关损失有误。
2、丧葬费标准过高。
原告系农村居民,并未享有任何工作,原审以2014年株洲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45元/月的标准计算过高,应以2014年株洲市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综上,请法庭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沙中心支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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