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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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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形式。本形式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形式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法律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形式》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法律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法律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又称“土十条”,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2015年5月由环保部提交至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落实,不再列出)(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3种观点: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行意义如下:1、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包括:对青山、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矿)滥伐(树)、不能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2、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这个层面属于微观的,既要靠公民的自觉行动,又要依靠的法规作保证,依靠社区的组织教育来引导,要工农兵学商各行各业齐抓共管,才能解决;3、对地球生物的保护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别、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4、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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