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卫健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前身是卫计委。2018年3月,在大部制改革方案中,不再保留卫计委,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名称的变更实际上反映出卫生领域工作重心的转变,由计划生育转变为国民健康。2、医保局全称国家医疗保障局,2018年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责是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而成。医保局的名字中使用了“保障”,而不是“保险”,因为其职能不仅是保险,还有医疗救助等保障职能。3、医保局核心职责则是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卫健委的核心职能包括两点:一是提升人民健康,二是公立医院改革。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职能上,卫健委重点突出了突出了“健康”这一核心目标导向。法律依据:《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直属机构主管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3种观点: 卫健委是实权单位,是有权的。卫健委是负责地方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的机关。主管医疗护理质量,医疗纠纷,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艾滋病防治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总协调。需要知道的是,卫健委不负责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通过或者医调委处理,卫健委只履行委托尸检的事宜,实践中为保护患方利益,通常会选择诉讼。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综上所述,卫健委是实权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授权,享有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第二十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卫健委主任是正处级而其副主任是副处级。 省部级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正副(主任、、关长),各省(市、区)正副、()、主任、副主任,政协、副等干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直属单位,属于县处级单位。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任期内,地方各级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地市级卫健委副主任一般是副处级。一般不讲有啥权,叫岗位职责,分管哪一部分。一般也不叫下辖公立医院,卫健委对受业务指导的所有医院、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等,规范医疗行业秩序。卫健委副主任只能对院长/主任进行一定的实质影响,看面子大小,对医院没什么实质影响。行政级别:医院根据床位数分为一、二、三级,按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管理水平等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甲等一般是最好的。一级医院为乡镇医院,院长一般是股级干部;二级医院区县级,院长一般是正科或副科;三级医院地市级或省级,院长一般是正处。三级甲等医院作为最好的医院,院长一般正处级或以上行政级别。总结如下:省卫健委是正厅级单位,卫健委主任是正厅级,副主任副厅级;三甲医院院长多数为正处级,从正处级到副厅级是典型的晋升,而且医院是地方单位,省卫健委是省级单位。不管从单位级别还是岗位级别都是一种提升。想起了当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湖北某三甲医院院长在患病的情况下坚守岗位,战斗在最艰难的抗疫一线。因表现突出晋升为省卫健委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药品工作的级别正处级,你说的医管局我不是很清楚。是卫计委主任也是正处级干部,主管医院,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医疗人员管理等。两个部门权利都很大,个人觉得卫计委主任权利大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条各级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和地方各级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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