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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出征收农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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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是从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始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农业税收、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税、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等,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税收有四税:分别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目前已经全面取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业税,顾名思义,也即以农民为征税主体,以农业收入未征收对象,我国长期实行农业税的征收,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即使征收农业税,对财政补贴也并无多大作用等原则,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农业税取消的原因是什么? 1、2006年,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2、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 国家不再需要从农业收取大量税收来支持国家运行和工业、商业体系建立; 3、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无工不富,无农不稳”,农业虽然很难赚钱,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业上、在农村,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减少社会矛盾,必须要让农民这个群众富裕起来。 但农业稳定国家、社会的功能亘古不变!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下,农业始终是弱势产业,当一个国家有能力减轻农业负担,甚至补贴农业时,都会促进工商业反哺农业,保证农业稳定;法律客观: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对于这样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全国上下无不额手称庆。似乎这个在中国征收了2600年的税收从此将与我国农民无缘,农民从此将走上富裕的道路。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有关农业税法。1950年9月5日,委员会公布了《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后来,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对于取消农业税,人们已经讨论了许多年。此次之所以要全面取消农业税,其直接原因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跟农业税本身的问题也不能说没有关系。首先,农业税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在我国,人们对农业税一直存在不同理解。农业税作为一个的税种可能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少见的。国外跟农业有关的税收一般包括土地税和与农业有关的所得税、等。换句话说,在国外,农民在税收方面跟其它人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只不过农民由于农业生产在许多方面能够享受到税收抵免优惠罢了。其次,农业税的性质模糊不清。按照税收理论,若以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划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等。严格说来,中国农业税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农业税是否可能是土地税?或者是人头税或销售税?按《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计征的,因此是一种产量税;而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面积和级差来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变成了地租。由于土地是根据人头分摊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成了人头税。这人头还包括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小孩,对老人和小孩征税,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第三,作为征收农业税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本身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作为行规只要通过就行了,而不需要全国常委通过。但是《农业税条例》却不是通过的行规,而是由讨论通过后报经全国常委审议通过并由国家发布施行的。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归结于当时还没有《立法法》,但是我们要知道,《立法法》也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的基础上制定。由全国及其常委制定法律,由制定行规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就一直是这么做的。而且其他税收(暂行)条例无一例外都是有制定并发布的。

第1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电动车闯红灯其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应该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依据。电动车闯红灯被撞,机动车无责的,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上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作已经缴费的年限。因为职工没有缴费,也就不存在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计算的,计算公示如下: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二、过渡性养老金。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个人账户没有储存额,也就那样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了公平,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定的办法执行。计算公示如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4%(计算系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包括骚扰电话),可以处五日一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如何骚扰你的,骚扰你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内容,才可以判断,而且必须是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比如对方经常骚扰你被你拒绝后仍不停骚扰的,或者在夜间你入睡后还经常打电话给你等情形。可以通过报警,由警方进行监控和确认。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1种观点: 一、农业税是什么时候取消的1、农业税是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取消的。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农业,农业税的取消,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很大的帮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二、税收的分类有哪些税收的分类如下:1、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2、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税、地方税和地方共享税;3、根据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4、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5、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第2种观点: 中国全面免除农业税时间是2006年1月1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前国家签署第46号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我们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兔与开具三者—次性即时办理完毕。扩展资料: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业税,顾名思义,也即以农民为征税主体,以农业收入未征收对象,我国长期实行农业税的征收,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即使征收农业税,对财政补贴也并无多大作用等原则,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农业税取消的原因是什么? 1、2006年,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2、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 国家不再需要从农业收取大量税收来支持国家运行和工业、商业体系建立; 3、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无工不富,无农不稳”,农业虽然很难赚钱,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业上、在农村,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减少社会矛盾,必须要让农民这个群众富裕起来。 但农业稳定国家、社会的功能亘古不变!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下,农业始终是弱势产业,当一个国家有能力减轻农业负担,甚至补贴农业时,都会促进工商业反哺农业,保证农业稳定;法律客观: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对于这样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全国上下无不额手称庆。似乎这个在中国征收了2600年的税收从此将与我国农民无缘,农民从此将走上富裕的道路。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有关农业税法。1950年9月5日,委员会公布了《新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后来,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对于取消农业税,人们已经讨论了许多年。此次之所以要全面取消农业税,其直接原因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跟农业税本身的问题也不能说没有关系。首先,农业税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在我国,人们对农业税一直存在不同理解。农业税作为一个的税种可能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少见的。国外跟农业有关的税收一般包括土地税和与农业有关的所得税、等。换句话说,在国外,农民在税收方面跟其它人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只不过农民由于农业生产在许多方面能够享受到税收抵免优惠罢了。其次,农业税的性质模糊不清。按照税收理论,若以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划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等。严格说来,中国农业税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农业税是否可能是土地税?或者是人头税或销售税?按《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计征的,因此是一种产量税;而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面积和级差来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变成了地租。由于土地是根据人头分摊确定的,这样农业税又成了人头税。这人头还包括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小孩,对老人和小孩征税,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第三,作为征收农业税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本身也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作为行规只要通过就行了,而不需要全国常委通过。但是《农业税条例》却不是通过的行规,而是由讨论通过后报经全国常委审议通过并由国家发布施行的。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归结于当时还没有《立法法》,但是我们要知道,《立法法》也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的基础上制定。由全国及其常委制定法律,由制定行规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就一直是这么做的。而且其他税收(暂行)条例无一例外都是有制定并发布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税取消的原因:1、2006年,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3、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保证农业稳定,等等。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决定》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经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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