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即交换物的占有者,让渡者,用马克思的话就是携带商品来到市场的人。
2、市场客体,即占有物,或者说是用以交换的对象,法学称为标的物。
3、市场行为,也即占有者的让渡意志及其行为,包括从信息搜集,整理,判断,实施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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